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保护补充协议
甲方:广州文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的文件要求,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
第一章 、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乙方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用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负有对其发展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履行查验、登记的义务。乙方在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三条 乙方在进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
1、有义务要求用户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并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有关部门信息库进行验证等。
用户身份证件,具体是指:(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下将个人用户的代理人或监护人,称为“代办人”);(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等。
个人用户、代办人、经办人个人有效证件是指:(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外国公民,为护照。
单位用户有效证件是指:(1)组织机构代码证;(2)营业执照;(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照会。
2、有义务要求个人用户(或代办人)、单位用户的经办人如实书面填写以下信息:(1)个人用户,填写个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等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包括代办人的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2)单位用户,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经办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
3、对用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后,乙方通过拍照上传到甲方后台,并填写完整其他信息提交订单,以完成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4、用户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1)用户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2)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冒用他人证件;(4)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第五条 乙方在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时,如出现因乙方所填写的用户资料与用户证件不符或资料登记遗漏等情况引起用户申告或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如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欠费等)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
第二章、用户个人信息资料保密
第六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乙方履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业务受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甲方用户提供的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用户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擅自利用甲方用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与用户使用甲方业务无关的业务;乙方应将所有甲方用户信息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甲方用户信息应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甲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乙方应妥善保管用户资料,对知悉的用户资料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应遵循甲方对用户资料保护管理、使用、处理等工作要求;应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和制度,确保用户资料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交易、非法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其他形式不当利用用户资料,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用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如因此造成用户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八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范围之外收集、使用用户资料和信息。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乙方不得从甲方系统中寻找、拷贝、摘抄信息;不得利用其他的信息系统窃取、记录甲方系统信息及甲方用户信息。
第十条 严格履行代理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涉及甲方的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绝不将甲方用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一条 如果乙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甲方用户信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提供,乙方无权向上述司法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用户信息。
第十二条 乙方终止甲方通信业务代理之后,不得留存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在代理业务终止后,乙方对未公开的甲方信息及甲方用户信息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乙方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乙方的代表、主管、雇员、顾问、分支机构等人员与机构对本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对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负责。如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用户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未执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或用户信息保护的工作要求,虚报、瞒报用户信息,欺诈用户,泄露用户资料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向乙方收取相应违约金。如因此出现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未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补充协议以及此前双方签订的原代理协议终止或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该违约责任不因本补充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十七条 如果因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引起纠纷,且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甲方承担了任何责任,则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第十八条
(一)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二)乙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和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资料、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经济、信誉、名誉等方面造成的所有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 乙方对用户身份信息资料的录入,如违反本协议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条款,每发现一起虚假用户信息,甲方有权按人民币伍拾元的标准对乙方予以扣罚,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文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乙方: |
签字代表: | 签字代表: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